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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5  点击次数:4515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将在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严格压实接入服务企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的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要求
现场核验备案申请主体的相关证件原件。接入服务的企业须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现场核验点报备单》,并向通信管理局报备现场核验点的信息,通信管理局将统一为核验点配发编号单,并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手持核验点编号单原件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自2021年6月1日起,凡未提交网站负责人手持核验点验证文件原件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照片的申请,将一律予以退回。

二、逐一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告知义务
网站主办者对提交的备案信息真实性负总责。网站主办者为单位、主体负责人及网站负责人非单位法人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自2021年6月1日起,接入服务企业应告知网站负责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的要求,并向网站负责人宣读和解释《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告知书》相关条款,在网站负责人清楚明确相关告知内容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签署《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告知书》及《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接入服务企业应在本企业备案现场采集网站负责人诵读《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的视频。单位法人授权书、由网站负责人本人签署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告知书》、《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本人诵读《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视频由接入服务企业留存,留存期不少于5年。期间若相关接入网站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接入服务企业有义务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上述网站备案材料。若接入服务企业未能提供,则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参与工信部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电子化核验试点的17家企业无需执行“当面核验”相关规定,但仍需落实上述责任告知和备案材料留存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坚决落实网站备案从严管理
接入服务企业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的全部江苏主体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自查自纠,对备案信息不准确的及时进行变更,对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及时取消接入。通信管理局将定期采用电话外呼、短信确认等方式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将依法作出注销备案、关闭网站的处理,并对相关接入服务企业开展调查。在调查期间,将暂停该接入服务企业系统账号向提交备案申请的权限。

我公司将按该通知要求标准执行,今后网站备案审核将更加严格,在此告知广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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